关键词: 全国招教
法理学 09
8、(6)监督权
a.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b.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7)人事决定权
a.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b.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c.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e.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重大事项决定权
a.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b.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c.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d.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e.决定特赦;
f.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g.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h.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国家元首。
组成以及任期:每届任期为5年。
职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法理学 10
10.国务院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以及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五年。
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5)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最高人民法院
性质: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任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12.最高人民检察院
性质: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任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双重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13.监察委员会:
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为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①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14.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人常、国务院、两高。
向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
不负责不报告: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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