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教师招聘考试常识积累: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取向

来源:招教网时间:2024-02-06责任编辑:zz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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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刑民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司法权由县令执掌。自汉“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后,无论是立法还是裁判,实际上都以儒家礼法为内核,因此也呈现出特有的法律形态与价值。

劝善厚俗

于房是山西定襄人,北宋景佑四年(1037年)任奉化令。他在任期间,“民以事至庭,耳提面谕不倦,务在惩恶劝善、兴利除害以厚风俗”。与西方司法的被动性不同,中国古代县令在判案时不止步于个案的定分止争,而是更重视对当事人的教化以及对当地民风的矫正。基于这样的理念,县令在审案时往往不会机械地按照律令条文来裁判,例如元朝时的奉化州达鲁花赤(掌印者之意)察罕曾遇到一个案件,有一村民的尊亲去世,但因家贫无法举丧,就将妻子卖了,后被告发,按当时法令应当治罪。但察罕在听取村民的陈述后,不仅“原其罪”(即免罪),还自己“出俸钱给之”。目的是鼓励尊亲的行为,即所谓的“为恕人之所欲和、所欲礼、所欲严、所欲慈者,吾皆如其心而欲之”。另一方面,“争讼好斗”通常被视为一地民风不淳的象征。明万历年间奉化令陈文绍“察奸摘伏、烛事如神”,当地有一个舞文滥诉多年的讼棍,陈文绍“搜其党、穷治之,邑事顿清”。

宽严相济

儒家重教化并不意味着偏废刑罚,所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元代奉化州判程时敏平易近人,临庭发政时心平气和,但对奸魁侠徒、哗党败类却疾之如仇,一旦抓捕归案则细致审理,不纵丝毫。对于这种“菩萨心肠”与“金刚怒目”的结合,他举例解释,尧舜诛杀四个部落首领,周公惩治南方的荆楚,杀掉、流放叛乱的管叔、蔡叔,孔子诛杀乱政的少正卯,都是一种更宏大的“恕”。惩恶是为了扬善,对大凶大恶的“严”,就是对天下百姓的“恕”,所以说“长吏者惟能于此有所不恕,然后能行真恕。故曰仁者必有勇,又曰惟仁者能恶人”。元代另一位奉化县令在面对“军卒骄横,剽掠村落”时,也是“不避豪势,获其渠魁(首领)一人、格杀之”,随后余众敛迹,乡里平安。

可见儒家并不主张一味地宽恕、轻刑,对于横行乡里、为害一方的首要分子始终坚持严刑峻法,从重打击。

决狱如流

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效率。中国古代司法官的一个品格特点就是“剖决如流、狱无留滞”。明洪武年间奉化县令郭麟“以儒术饰吏事,慈和恤民、刚柔兼济”。当时县里积案冤滞诖误极多,郭县令一边梳理纠错,一边“事机沓至、剖决如流”,而且能够做到“承上字下、靡不适宜”,即上合法令,下育乡里,颇受地方百姓爱戴。

效率的前提是公正,只有做到胜败皆服才能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这需要司法官具备极高的业务水平和品德修养。明正德年间的奉化令朱豹就是一个“严毅警慧”的贤吏。当时县里有恶少三五成群、挟妓饮博,这在明朝是明令禁止的。朱豹到任后即着手整治,全县只要是婚丧奢靡或俳优蛊惑妇女游嬉害礼伤教的,一律严禁必罚,后奸豪惴惴,莫敢不辑。朱豹审案时“凡争讼者使两输其情,徐折以片言,俯首心服,无一人称冤者”。听讼勤明、应时审判与曲达情理、熟谙利弊两者结合才能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才能做到士民悦服。

主动司法

“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在中国古代也能找到其思想的根源。古代司法官往往身兼侦查与审判两职,因此不能只是坐堂问案、被动听讼。中国古代法律分得不是很细,“税、课、户、婚、田、土、钱、债”等均属民事范畴。元至正年间,奉化有百姓“田版籍不明”,当时县令李枢“躬为履亩,画图给劵,徭赋不忒”,为了老百姓的土地权属与税赋问题,县令亲自下田丈量土地,界定四至,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定分止争。明嘉靖年间,奉化有蒋姓两兄弟相互诘告多年,时任县令陈縞“至其家喻以大义,争遂息”,为了解决一起缠诉缠访多年的旧案,亲自上门调解做思想工作,这也被今天的法官所继承。

廉洁奉公

司法官的底线是廉洁,尤其是“地方全靠一官”的县令,他掌握着一县范围内所有事项的决断权,较之今天的地方长官权力更大,也更容易成为交结攀附的对象。例如明嘉靖年间的奉化令喻江“闲有饮宴,馈遗则捐俸资为之”,吃饭时收到礼品就用工资支付给对方,这与今天对法官的纪律要求可谓高度一致。

奉化南部临海,是宁波湾重要渔港,中国第一渔村所在地,明代有个县令高迁忠就曾遇到借送海鲜而行贿的事,“有馈海错而潜置金其中”,将钱藏在海鲜中送给高县令,这种手段在今天的贪腐案例中也屡见不鲜。高迁忠没有严厉斥责、公开退还,而是“默返之,不扬于众”,一方面坚守了廉洁的底线,另一方面也照顾了他人的颜面,所以史家称赞“其贞以律己而容人之过类如此”。

古代奉化县判例折射的司法价值取向至今仍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正如清嘉庆年间的奉化县令吕璜在二堂所挂楹联:“民心即在吾心,信不易孚,敬尔公先慎尔独;国事常如家事,力所能勉,持其平还酌其通。”良法善治最终落脚还是民心,公平正义无非天理、国法、人情融通,中华文明绵延五千载,中华法系的根脉其实从未断绝。

刷题巩固

1、关于古代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大义灭亲”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而受到古代法律的肯定与鼓励

B. 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反映了“人间司法应符合宇宙秩序”的观念

C. 唐太宗在位期间,曾与百姓约法三章,包括“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D. 清河知县不受理武松告状,符合当时“命案没有尸体不予立案”的原则

正确答案是 B

中国古代刑法一直遵循着“亲亲相首匿的原则”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大义灭亲只是局限于某些领域,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与鼓励。所以A选项错误;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所以B选项正确;

《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所以曾经与百姓约法三章的是汉高祖刘邦而不是唐太宗。C选项错误;

清河知县不受理武松告状,并不符合没有尸体不予立案的原则,我国古代并没有没有尸体就不予立案的相关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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