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全国招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界的母法和根本大法,本部法律中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本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常考例子反选,比如不让学生进图书馆借阅书籍,不让学生使用学校的实验设备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常考例子反选,如体育老师在期末考的时候,一个学生的跑步成绩本可以拿A,由于体育老师和这个学生有私仇,于是给了学生C的成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常考例子反选,例如,老师体罚学生,学生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法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考试常常把努力换成优秀,因此考生在做题时要仔细审题,看清题目要求。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总结:学生的义务一般考查多选题,我们在记忆这个知识点的时候可以通过口诀“三遵守一努力”来进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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